作者: 精品工程 发布日期:2024-06-05
3月31日,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
取消建筑工程房屋可靠性鉴定、建筑智能工程检测、预拌混凝土检测、预拌砂浆检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5项资质设立,即日起停止受理上述5项资质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进行审批,原资质即日起作废。
在新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前,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市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8项资质延续,仍按[辽住建发〔2020〕2号]进行受理,待新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后依规调整。
即日起暂停受理按[辽住建发〔2020〕2号]申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新办、增项业务。
2022年11月11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验工作经历及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
⑵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验工作经历。
⑶质量检测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及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去年年底,住建部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十条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复检。
第二十六条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验测试的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