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局”

作者: 精品工程 发布日期:2023-09-20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不少人利用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认缴出资的手段轻易设立各类公司,各种“老总”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公司管理人法律意识不强,对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印章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控制力度不够,常常使公司遭遇很多法律风险,这种风险尤其是在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的合作中常常会出现。企业如何认清以及应对此类法律风险,在此,我们以与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有关的案例入手进行探讨。

  案情回放:重庆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关于成都某乡村度假酒店签订了《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建筑公司把该酒店项目的土建劳务部分分包给劳务公司,约定了承包内容、价款的计算及支付等,有建筑公司、劳务公司的签章,建筑公司的代表曾某、劳务公司的段某签字。那么,这种工程劳务分包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律师解读:在建筑领域现行实务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存在大量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借用挂靠资质等不法行为。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相关规定来看,签署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稍有不慎,其所签订的系列合同或协议大多将会无效,这样的合同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都是极为不利的,比如:对于业主方来说,工程质量、进度、项目管理等方面风险增加;对于被挂靠方来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农民工工资、税收、受建设行政主任单位的行政处罚等风险巨大;针对实际施工人、承包方来说,收取工程款的风险增加、利润减少。

  但为什么违法劳务分包会屡禁不止呢?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旧能按照约定获得价款,也就是说,签订违法劳务分包合同也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这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弱者、保护人权的精神。因为在很多时候,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就是若干建筑工人的血汗钱,代表着成千上万的建筑工人的全家人的生存利益,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也就是保护了建筑工人的权利。

  《建筑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只要劳务公司具备拥有相应的承包劳务的资质,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法为由请求确认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该劳务转包项目不需要强制招投标,该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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