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合算别说你不知道!!!

作者: 安博中国官网 发布日期:2023-09-30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大多数都是签

  这样一来,建筑劳务公司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简易计税,其实就是按照3%/(1+3%)=2.91%来征税的。

  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个税点开给业主的。

  营改增之前,工程建设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已经扣不到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讲,建筑企业与工地民工构成雇用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不采用建筑劳务),依规定,还需要给所有的工人缴纳社保。

  因此,营改增以后,民工工资不能再走工资表形式,必须要走“跟建筑劳务公司签清包工合同”。这样是互惠互利,双赢的。

  首先,跟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清包工合同,总包不需要买保险了,这叫劳务外包。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立即进入工程项目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按照2.91%计税,并且要为民工购买保险、缴社保,建筑劳务公司是更加负担不起的。点击免费下载海量工程资料

  02、工人自愿放弃在工程项目施工所在地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回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署交社保,公司依照国家规定承担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依照6%征收增值税(建筑企业的人工费可以抵扣6%);

  根据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以后,劳务派遣公司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差额计税,就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向企业拿到的所有的钱减去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得到的差额部分采用简易计税,按照5%征税。

  税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一旦选择差额征税,只能抵扣差额部分的税,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职工的公司保险福利费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举例:劳务派遣公司收到企业支付的人工费1000万,其中800万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征税。

  对于企业而言,总支付1000万,只能收到800万的普通发票和2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用来抵扣的,只有200万的发票按照5%抵扣。对施工公司而言,肯定是不合算的。

  第二点,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允许超出企业用工总量的10%。(依照劳动合同法,用工比例是订立劳动合同文书里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总和来计算的。)

  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工地上劳务派遣的民工往往超过10%,这是不合法的。

  第三点,依照劳动合同法暂行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临时性,指上班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因此,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公司应当限制或终止使用劳务派遣,最好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走清包工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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