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工程总承揽办理方法》对总承揽合适运用的规模的定性误差

作者: 安博中国官网 发布日期:2023-11-28

  我国企业在“走出去”、“一带一路”等指引下,对外承揽工程事务获得迅猛发展和骄人成绩。其间选用EPC形式或部分选用EPC形式的占比已逾越一半,而且近20%选用了我国的技能标准。可是,需求咱们来重视的是,此类项目出产设备的收购与装置项目。由此发生的问题是:方法关于工程总承揽形式的合适运用的规模掌握是否精确,换言之,

  《工程总承揽办理方法》关于“建造内容清晰、技能计划老练的项目,合适采取了工程总承揽方法”的定位,与工程总承揽形式的中心价值相去甚远。事实上,关于建造内容清晰的项目,更易编制“工程量清单”,宜选用单价合同计价。而工程总承揽之所以选用总价合同计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项目技能计划杂乱、承揽商承当了部分规划危险以及项目中含有很多的非标出产设备等原因。我国在推动总承揽形式过程中,首要方针应聚集于提高项目办理功率、促进建筑业企业资质整合,在做大基础上实现做强,从而稳固并提高其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位置。《工程总承揽办理方法》关于总承揽合适运用的规模的定性,未能有用差异其与传统发承揽形式(DBB)的本质差异,简单在工程实践中呈现“为推广总承揽而勉强适用总承揽”的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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