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安博中国官网 发布日期:2024-02-06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分包商)就 项目于年月日签定编号为号《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承受甲方的托付,赞同以确保方法为甲方向分包商供给付款确保。甲乙双方经洽谈一致,缔结本合同。
1.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确保是指,乙方向分包商确保,当甲方未依照主合同的约好付出工程款时,由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好代为付出的行为。
2.2甲方在上述确保规模内所承当的确保金额最高不超越人民币 元(大写:)。
3.2 乙方确保的期间为:自本合同收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好的工程款付出之日后 日。
3.3 甲方与分包商协议改变主合同付款日期的,经乙方书面赞同后,确保期间依照改变后的日期做相应调整。
乙方承当确保职责的方法为代为付出。当甲方未依照主合同的约好向分包商付出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实行付出职责,但乙方付款总额不超越本合同第二条约好的确保金额。
乙方依照合同的约好承当确保职责后,即有权要求甲方当即偿还乙方代偿的悉数金钱及乙方完成债务的费用,甲方别的应付出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金钱的 %一次性付出违约金。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并收到甲方付出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分包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
8.2 甲方如需改变称号、运营规模、注册出资的金额、注册地、首要运营组织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产生兼并、分立、重组等严重运营行动应提早三十日告诉乙方;产生亏本、诉讼等事项应当即告诉乙方。
8.3 甲方不得私行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分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正、改变,应奉告乙方;如呈现严重改变,应经乙方书面赞同。
8.4 甲方应全面实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实行状况,乙方在进行定时或随时查看和监督时甲方应活跃合作。
本合同产生争议或胶葛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终究靠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经过第款约好的方法处理: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收效。
11.2 本合同收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弥补、修正、改变、免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洽谈一致并缔结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