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安博中国官网 发布日期:2024-06-30
2016年,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某工程总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成都的案涉商品房小区建设项目中的劳务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施工单价和工程量,计算出合同价约5000万。合同签订后,劳务公司按约定入场施工。
但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工程公司退出,案涉工程由某建筑公司接手,继续负责案涉工程的施工建设,期间,建筑公司向劳务公司支付了一定的工程款。
最终,劳务公司完成了合同中的施工义务,案涉工程也交由业主方某房地产公司验收合格,但劳务公司始终未能收到全部的工程款,在多次联系建筑公司催收均无果后,劳务企业决定走法律途径,将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一并诉至了当地人民法院。要求建筑公司限期支付所欠工程款、退还保证金并承担违约金赔偿,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工程量以及工程建设价格争执不下,经劳务公司申请,法院委托某咨询公司对劳务公司施工的部分进行了造价鉴定,最终鉴别判定的结果为7000万元。
本案案涉工程,先由工程承接,后来工程公司退出,建筑公司接手后向劳务公司出具了函件,承诺后续工程由其负责。在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双方都是按照一开始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履行各自的义务。
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应该按照《劳务分包合同》来确定工程总造价,而非采用鉴别判定的结果,这样一来,最终判决的尚欠工程款金额比劳务公司预期的足足少了2000万。同时,由于劳务公司并未跟房地产公司产生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故房地产公司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关于工程量和工程建设价格的纠纷是最容易纠缠不清的,双方往往会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甲方会想尽一切办法少付。
实践中,如何验证自己的工程量,如何最终争取到对自己最有利的判决,除了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外,在诉讼过程中结合具体案情援引法律条文、最高院裁判案例等,也是很重要的。本案中,虽然劳务公司最后拿到了钱,但结算结果又慢又少,实在是不能令人满意。
事实上,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并不是履行自己合同义务就能高枕无忧的,就算乙方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去做,很多时候,做完了工程还是得不到所有应得的工程款。因此,从承接工程开始,一直到工程款到账为止,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要尽量做到没有漏洞。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工程,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查漏补缺,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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