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安博中国官网 发布日期:2024-09-08
7月14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的指导意见》并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我省明确,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取了工程总承包模式;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应用BIM建造技术的项目应优先采取了工程总承包模式;对社会投资项目能够准确的通过项目特点和实际要,本着质量放心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积极采取了工程总承包模式。对于政府和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依法采用公开对外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总承包单位;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可采用自主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理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理应当拥有相对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