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办理拆迁资质 依据在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作者: 党建工作 发布日期:2023-10-07

  如何办理拆迁资质?广东省有关标准,可以借鉴1993年通过的《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不能私下运营拆迁的相关工作,防止造成不必要的危险情况。

  (一)拆除住宅平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在住宅楼房中调换产权面积,楼梯分摊面积不计入调换面积之内。楼梯分摊面积产权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

  (三)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四)拆除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 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 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经报建批准的技术层, 不足2.2米的,按当地房

  (五)拆除房屋附属物,属天井、庭院、花园等不作产权调换,但应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因偿还的住宅单元房屋不便于分割,超过被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可按照房屋成本价结算;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够补偿拆除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

  第十五条 在拆迁范围内租住公房并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单位已分配给住房或已有自行购建住宅的,可以不作安置或者减少安置面积。

  第十六条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或者从市区迁到市郊区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其比例为1∶1.2。

  第十八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建筑面积安置。

  第十九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建筑面积安置。

  第二十条 对按第十九条规定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原居住地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之月起应付给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一般由拆迁人提供临时生产、营业用房给被拆迁人过渡生产、营业。拆迁人不能提供临时生产、营业用房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经补偿后,拆迁双方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手续。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回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在取得房屋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拆迁房屋破损四邻建筑物的,拆迁人应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别判定的结论,对受损坏的建筑物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其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与拆迁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向拆迁人收取拆迁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拆迁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0.5%至1%计收。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按已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不允许超出3万元。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按被拆迁户或应回迁户的总数,处以每户每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但不允许超出3万元。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处以每日10元以上50元以上的罚款。但不允许超出3万元。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能够准确的通过《条例》和本规定,结合本地的真实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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