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党建工作 发布日期:2023-07-25
资质处理程序详解 (一)请求修建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请求住宅城乡建造部答应的修建业企业资质应依照《规则》第十二条规则的请求程序提出请求。戎行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宅城乡建造部提出请求。 (三)企业请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答应的修建业企业资质,依照省级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规则的程序提出请求。省级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发布有关批阅程序。 (四)企业请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答应的修建业企业资质,依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规则的程序提出请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发布有关批阅程序。 (五)企业初次请求或增项请求修建业企业资质,其资质依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能够请求施工总承揽、专业承揽、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请求资质数量不受约束。 (六)企业请求资质晋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答应机关应当核对其请求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答应决议作出前有无《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对成果作为资质答应的依据。 (七)企业请求资质晋级不受年限约束。 (八)资质答应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发布企业资质答应成果。 (九)资质答应机关对修建业企业的一切请求、检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规范》中特种工程专业承揽资质包括的修建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别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具有的专业技能人员和技能担任人个人成绩状况,同意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特别状况,需求添加特种工程专业承揽资质规范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揽资质规范”的条件提出请求,报住宅城乡建造部同意后,由提出请求的省级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施行。 已获得工程设计归纳资质、职业甲级资质,但未获得修建业企业资质的企业,能够直接请求相应类别施工总承揽一级资质,企业完结的相应规划工程总承揽成绩能够作为其工程成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揽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请求修建业企业资质依照初次请求的要求处理。 (十一)住宅城乡建造部担任答应的修建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触及公路、水运、水利、通讯、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在外)、现场管理人员、技能工人、企业财物的审阅,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其间经过国务院国有财物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修建企业(以下简称“中心修建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心修建企业审阅;省级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以及中心修建企业将审阅成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住宅城乡建造部将审阅成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起在住宅城乡建造部网站公示,并安排检查。 (十二)企业产生兼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改变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继承原资质的企业应当一起请求从头核定,并依照《住宅城乡建造部关于建造工程企业产生重组、兼并、分立等状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告诉》(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