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党建工作 发布日期:2023-11-04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参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和人凡一定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五条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设计最大时速小于五十公里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条行人、车辆需要横过高速公路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从人行横道或设置道口通过,不得停留。

  第七条在高等级公路上,车辆和行人必须各行其道,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行人和自行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第八条机动车辆当前方遇有障碍或者需要超越其他车辆时,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可以借道超越障碍和其他车辆,但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

  第九条机动车辆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最低时速不能低于四十公里,最高时速按以下规定执行:

  机动车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所示时速与前款规定时速不一致的,应按照交通标志所示时速行驶。

  第十条机动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应当尽快将车速调整到第九条规定的速度;驶离高速公路进入非高等级公路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所示时速行驶。

  因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故障致使车辆不能移离机动车道的,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开启示宽灯和尾灯,乘车人迅速转移到车道之外的安全地带,同时向附近的交通警察报告。

  第十二条车辆运载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重量超过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必须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

  第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解决的方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以下。

  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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