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党建工作 发布日期:2023-11-23
招标人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时,经常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并要求投标人必须实质性响应,以督促中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能够及时到岗并履职尽责,保证工程建设顺顺利利地进行。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很难查实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有无“在建项目”,故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项目”成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关注和打探的焦点。据统计,从2013年至2021年,安徽省马鞍山市每年因项目经理在建引起的异议案件年均就达3件。从2022年上半年的异议情况去看,已经突破了上述年均数量。
案例一:异议人反映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总工分别在其他2个项目上任职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并提供了其他项目的中标公示信息。但中标候选人却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其项目总工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
案例二:异议人反映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且其他项目现处于在建状态。
案例三:同一投标人拟派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天参与2个项目投标,2个项目均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2个项目于同一天发布中标公示。在中标公示期内,上述2个项目均收到了异议。
案例四:安徽省某水利项目招标,异议人反映其项目经理已办理变更手续,在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全省在建水利项目实施工程单位现场人员名单公示》中存在两个技术负责人的问题,变更前后的技术负责人名单均在公示列表内,评标委员会不应认定该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
案例五:某公路项目招标,异议人反映,经查询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发现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存在在建项目,不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业绩要求。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上担任实施工程单位项目负责人。该规定属于建筑活动的管理范畴,对注册建造师担任实施工程单位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数量进行了严格限制,旨在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管理,促使其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某一项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上,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上的水准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因为对认定有无“在建项目”的时间、节点等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业界人士的观点不完全一样,主要有以下五种。
观点一:实施工程单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拟派项目经理即存在在建项目,直至该项目竣(交)工验收结束止。
观点二: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其拟派项目经理即存在在建项目,直至该项目竣(交)工验收结束止。
观点三:签订施工合同后,合同中任命的项目经理即存在在建项目,直至该项目竣(交)工验收结束止。
观点四: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合同中任命的项目经理即存在在建项目,直至该项目竣(交)工验收结束止。
观点五:开工令发出后,合同中任命的项目经理即存在在建项目,直至该项目竣(交)工验收结束止。
由此显而易见,项目经理在建项目的认定并无明确的法律和法规或统一的标准、规范等依据。作者觉得,招标投标过程中项目经理在建项目的认定应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招标文件应通过规范、严谨、准确、精炼的语言对“在建项目”进行定义或情形描述。在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应根据补充事实依据做复核,若事实依据不充分,则维持原评标委员会的认定结果。
招标文件中一般是通过对拟派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职称、技术职务以及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提出要求,作为其是不是具备担任招标项目管理任务的技术和能力的认定标准。如果招标文件脱离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项目经理资格条件,可能会引起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被动响应或盲从,派遣其正担任项目施工管理任务且资格条件较好的建造师作为拟派项目经理参与投标,以提高成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概率。
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属于中标人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职责。在招标投标阶段,在中标人尚未正式确定时,要求所有投标人在投标时将拟派项目经理完全从在岗项目上卸任,“净身”参与投标,不太现实,毕竟最终的中标人只有一个。针对这一情形,可以通过招标文件进行明确规定,如非法定情形中标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符合法定更换情形,重新派出的项目经理应该符合的条件;拟派项目经理不能到岗履职应该承担的责任;解决拟派项目经理因其他在建项目不能履约的问题等。
招标投标过程中项目经理“在建项目”的认定常常会出现在中标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过程中,若招标文件缺少具体定义或情形描述,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对“在建项目”的认定任由投标人自行理解,招标人的认定结论通常很难与投标人达成统一,令其信服。针对这一情形,马鞍山市在出台的相关文件中要求在招标文件条款中作出明确约定,“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证明材料上须附有出具证明材料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该规定为潜在投标人提供了准确明示和正确引导,并在实践中有很大成效避免了以上问题的产生。
案例一解析:该案例中,中标候选人已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拟派项目经理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承诺,且异议过程中未发现拟派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在建事实依据,不能认定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
案例二解析:该案例中,中标候选人不能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已从其他项目变更的证明材料,也不能提供拟派项目经理任职项目竣(交)工证明材料,故该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经理存在在建项目。
案例三解析:该案例中,中标候选人在2个不同项目中拟派同一项目负责人参与投标是可行的,若上述2个不同项目未在中标公示期内收到异议,则中标候选人可在合同签订后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上述2个不同项目均收到异议,招标投标活动均暂停,中标候选人若主动放弃1个中标项目,则2个不同项目的异议事项均能解决;若中标候选人不放弃,作者觉得2个不同项目的招标人均可视为中标候选人存在在建项目,可以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案例四解析:该案例中,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了《全省在建水利项目实施工程单位现场人员名单公示》,出现在该公示名单中的人员即视为存在在建项目,异议人的拟派项目经理赫然位列名单之上,故存在在建项目。
案例五解析:该案例中,经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查询的业绩信息,审核情形分为系统自动审核、省厅审核录入。系统自动审核的业绩信息应与具体项目的建筑设计企业核实情况,根据核实情况,作出认定结论;对于省厅审核录入的业绩信息,建议根据该系统查询信息,作出认定结论。
多数情况下,招标人将异议处理全权授权给招标代理机构,但是面对需要调查核实在建项目情况时,招标代理机构往往难以及时有效取证。建议在处理项目经理在建项目的异议时,应将招标人作为调查核实主体,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人的调查核实情况与招标人共同办理异议回复。
目前,各实施工程单位的在建、已建项目信息均可通过已建立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来进行查询,从而为认定项目经理在建提供项目信息参考资料。此外,部分省份也坚持动态发布水利项目在建人员名单,为认定项目经理在建提供了重要的支撑材料。建议住建管理部门借鉴公路水利公开项目的建设信息、实施工程单位人员变动信息等,加大房建市政项目建设信息公开力度。
通过不同地市招标文件项目经理在建条款规定能够准确的看出,评审过程中项目经理在建的认定主要是实施工程单位自行承诺,实施工程单位的虚假承诺是引发异议的根本原因。建议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虚假承诺项目经理在建的处罚力度,促进实施工程单位根据事实情况做承诺,推动行业规范发展、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