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党建工作 发布日期:2023-08-23
原标题:力度空前!住建厅:即日起,这类企业可直接申请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
临近改革,已有多个省份根据当地实际,出台促进建筑业全力发展的有关政策,在资质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其中对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资质企业更是予以较大力度的政策支持。
近日,又有两省发文逐步加强企业资质方面扶持力度。对优质建企的“抢夺战”再升级。
6月29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逐步加强建筑业重点企业培育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外省特级(综合)资质企业 在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 ,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 并提供母公司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可以用母公司在湖北区域内的业绩 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 (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
重点培育企业 可直接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 施工总承包二级 或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和矿山、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资质), 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 是不是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具有 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 的企业,申请该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各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时, 审批机关可免予审查,直接核准。
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按以下标准执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涵盖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涵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涵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涵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6月27日,广西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明确:
具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学工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 特级资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 , 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 可直接在我区申请相对应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如母公司具有多项特级资质的, 子公司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二级资质 ,以上不同类别的专业资质特许只能由同一家子公司申请。
6月24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
优化资质审批服务 , 对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 , 新资质标准出台前 , 允许新设立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企业业绩 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 (全资或绝对控股)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 工程业绩 。
对在“江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江西住建云“项目信息”完整的专业承包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告知承诺 。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控制价在 2000万元及以下 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总承包项目 , 不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
具有省内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企业可直接换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4月1日,安阳市住建局发布 《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赋予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通知》 ,明确:
此前,新乡市住建局发布了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赋予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通知 》 。
4月29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办省级审批权限内的房建和市政行业有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中30%的人员(四舍五入)需主持完成过相应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1项以上,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不列入考核指标。
3、资质重新核定前,重组、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及跨区域变更业务不予办理,企业注册人员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予以锁定。
4、住建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受理按此通知标准提出的资质申办事项。
近日,内蒙古住建厅发布关于《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
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直接申请 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 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 。
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设计企业, 可直接申请 自治区权限内的 相应类别相应等级 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 资质 ,已完成的相应业绩可以作为申请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
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 ,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 可在市政公用、公路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
优化企业资质申报条件,企业用于申请设计、岩土勘测资质的 注册人员 身体健康的 可将年龄放宽至65周岁 且人数不超过50%。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 可同时申请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三类人员”考核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中小微民营企业合并重组 ,相同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合并重组的,满足申报条件的前提下, 可直接申请 自治区权限内 同类别高一等级的资质 。
对开展区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区外所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资质申报 。
6月16日,昆明市住建局发布《昆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14条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
试点昆明市 施工总承包企业 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对应总承包等级所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 。
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市外企业,五年内在云南省投资(承揽)施工合同额超过5亿元以上、并在昆明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 , 许可市级权限内对应最高等级资质 。
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作业企业, 按市级权 限实行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管理 。
4月20日,云南省住建厅等18部门发布 《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在资质方面明确:
试点允许具有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申请省级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等级所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
鼓励具有相应 EPC总承包业绩的设计资质乙级以上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企业 , 申请相应的施工或设计资质。
对具有 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总承包企业 ,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 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 , 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凡 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企业, 五年内 在云南省投资(承揽)工程项目合同额达 5亿元以上 或咨询服务合同额在 5000万以上 , 并在云南省设立子公司的 , 许可其对应资质省级权限内的最高等级资质。
5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对资质方面大力扶持:
鼓励施工综合 (特级)资质 入吉建筑业企业 在我省成立子公司 , 省级审批权限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 可从其母公司资质类别中按照子公司实际达到标准等级进行认定。
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主要管理人员 可由母公司调入 , 注册建造师 在 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业绩 ,可作为子公司在我省申请资质时的企业业绩予以认定。
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 对 在省内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 综合(特级) 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 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
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 对 迁入我省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 综合(特级) 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 , 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5月19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公开征集《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在资质方面明确:
此外,宜宾市住建局于5月30日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宜宾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奖励金额很高。
对晋升建筑施工综合资质 、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专业承包甲级资质的 建筑企业 , 分别按不低于2000万元 、300万元、50万元 给予一次性资质奖励 ;
对引进的具有施工综合资质 、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专业承包甲级资质的优质建筑企业, 分别按不低于2000万元 、300万元、50万元 给予一次性注册奖励 ,并支持各区县实行“一企一策”。
对增项施工总承包甲级 、专业承包甲级的 建筑企业 , 每增一项分别按不低于50万元 、10万元 给予一次性增项奖励 。
支持综合资质、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 采取整体迁入、分立资质、新办、重组等多种方式在我市注册 。
对新引进且注册地迁移至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其在原注册地行政区域内 业绩、奖项在信用评价中予以认可 ,并从其注册次年起,年度建筑产值超过3亿元的,连续三年分别 按其当年建筑产值的0.5%、0.4%、0.3%给予奖励 ,不再享受年度建筑产值突破奖励和净增奖励。
4月12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 《厅本级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的明确:
4月21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了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 。明确了:
注册所在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 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前三个年度平均产值规模不低于20亿元且符合 取得特级(综合)施工总承包资质 等5个条件之一的, 方可入围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 。
对龙头企业拓展铁路、港航、矿山、民航、通信等短板领域或实施兼并重组, 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审批资质 。 扶持帮助指导一级(甲级)资质龙头企业 申报综合资质 。
4月28日,山西省住建厅等21部门印发了 《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第62号) 。在资质方面明确:
申请建筑业资质增项 不受起步级别限制 , 企业及其子公司间 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 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 。
新资质标准出台后 ,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 ,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母公司具有的同类别资质, 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 作为资质升级企业业绩认定 。
对省 外具有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 企业总部迁入我省的,省级财政在次年 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对我省施工总承包企业 晋升为特级资质(综合资质) 的,省级财政在次年 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落实省委“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和“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要求,推进《湖北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着力打造“湖北建造”品牌,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实施相关扶持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取得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和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在上一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20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注册的企业超过10亿元以上;仅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和武汉地区注册的企业在上一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注册的企业超过3亿元以上。
2.近三年内获得过1次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或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或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或者近两年内连续获得市(州)级优质工程奖。
3.近一年内未在湖北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5.近两年内没有因恶意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造成件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
6.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如实登记相关信息,且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各类统计信息。
对于个别达不到基本条件,但在当地发挥龙头骨干作用或近五年内取得过鲁班奖或国优奖的企业,以及外省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在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可在名额限定内直接予以推荐。
1.企业申请。企业填写《湖北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鄂和省属国有企业直接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
2.市州推荐。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申请进行综合考评,在规定名额内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附件2)。
3.公示公告。省住建厅根据各市州推荐的企业名单,审核后发布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省住建厅发布公告。
1.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直接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施工总承包二级或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和矿山、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资质),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2.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依申请核发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和矿山、石化等高风险行业的资质)。
3.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超过50亿元的企业,近5年完成不少于3项单项合同额超过1500万元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且企业净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满足相应现行资质标准的,依申请核发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最高等级建筑、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
4.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申请该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各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时,审批机关可免予审查,直接核准。
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按以下标准执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涵盖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涵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5.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在省内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可以直接申请较母公司现有资质低一等级的相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仅审查资产、设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应要求。
6.外省特级(综合)资质企业在鄂注册的全资子公司,经子公司当地的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并提供母公司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可以用母公司在湖北区域内的业绩申请由省住建厅核准的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等需联合审批的资质)。
享受上述6条优惠政策申请资质企业,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必须满足企业最高等级资质的要求。
7.打通住建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地域限制,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任意选择省内指定机构参加培训考核。鼓励和支持省内机构赴省外为企业提供人员培训考核服务。
8.提供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事项的定制服务,根据企业需求,及时组织专场考试服务。
9.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具体困难,提供上门服务;对于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10.对信誉良好、实名制管理和工地现场管理信息化水平较高的企业,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
11.在企业办理各类工程项目审批或监管事项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事项特点,对各类应出具的证明材料,依法采取企业承诺的方式替代。住建主管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对企业的承诺事项开展核查、处理。
12.对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低的处罚幅度对其进行处罚。
13.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对企业优质工程创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应遵循优先推荐原则。
14.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可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15.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完成的总承包业绩,联合体各方均可作为企业有效业绩予以认定。
(一)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集中调整一次。如有特殊原因,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也可在规定名额内适时提出调整企业名单,报省住建厅审核确认。
(二)重点培育企业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直接取消其重点培育资格。
1.在湖北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近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3.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骗取行政审批事项或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虚假信息的;
4.因恶意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造成件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的;
(三)凡被公告取消重点培育资格的企业,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文所列的相关支持政策。此前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需进行重新核定,如不符合现行资质标准的应予以撤回。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的重点培育工作,结合本地区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目标,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合理推荐培育对象和确定培育目标,将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扩大企业产值规模作为重点任务和考核指标。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落实细则。
(二)企业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业重组形式转让、出省。企业确系重组的,相关资质予以撤回。对通过各种形式变相买卖资质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25日省住建厅印发的《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鄂建办〔2019〕81号)以及《关于公布2019年度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建办〔2019〕184号)和《关于公布2020年度全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2021〕2号)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水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精神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推动建筑业高水平发展,现就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具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可直接在我区申请相对应专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如母公司具有多项特级资质的,子公司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二级资质,以上不同类别的专业资质特许只能由同一家子公司申请。
(一)特许核准条件。区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申请办理特许核准资质的,请对照附件特许核准条件进行申请。
⒈ 企业持按要求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递交申请。
⒉ 涉及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的资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审查意见;涉及水利水电工程资质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其余专业的资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先转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条件后,再按程序予以审批。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按照附件企业承诺事项的时间节点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如经核查,企业未达到特许核准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诺要求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撤销其资质,该子公司所承揽的业务由母公司承接,并不得再次申请特许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通过特许核准方式获得资质的企业,不适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8〕5号)所述简单增项事宜。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桂建管〔2020〕24号)同时废止。2022年7月1日前申报的企业仍按照桂建管〔2020〕24号文件执行。
区外建筑企业成立的子公司注册地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且母公司持有子公司60%以上股份。
申请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专业
(一)子公司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其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满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特许核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桂建政务〔2021〕2号)要求。
(二)子公司在取得特许资质之日起2年内完成产值不少于申请特许资质时所需母公司的产值。
(三)母公司在子公司取得特许资质之日起5年内持有子公司股权不得低于60%。
(四)子公司在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之前,不得迁出企业注册所在地,不得办理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许可的事项。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在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2)累计修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路面(不少于2层且厚度10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2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万平方米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米的公路隧道2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米的公路隧道3座以上。
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1~2类至少1类,3~5类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50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2座;
(5)洞径≥6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500米的水工隧洞4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以上或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8万平方米以上;
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1类或某1类的2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1)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吨以上转炉或90吨以上电炉);
3)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7)年产15万吨以上铝或10万吨以上铜、铅、锌或2万吨以上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9)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工程质量合格。(1)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项;(2)单项合同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2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
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
米以上方沟)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6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4)修建8万吨
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10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项;或修建2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4座;(5)修建500吨
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6)累计修建断面2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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