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 新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明日起施行

作者: 党建工作 发布日期:2024-11-08

  原《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标准文件》是2009年出台的,对加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修订原《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标准文件》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需要。《施工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2018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总结现行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的。目的是解决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普遍性和共同性的问题,提高工程质量和招标效率、体现创新和择优导向,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针对投标人提出的过于繁琐的招投标程序和文件编制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减轻投标人的负担。《施工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2018版)》的实施,对进一步统一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适应新的招投标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和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需要。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颁布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五公开”、“三记录”制度,要求全面披露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此外,《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等一系列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陆续出台,使得原《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文件》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

  ▲三是适应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情况发展的需要。原《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文件》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公路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以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调整,有必要结合近年来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文件》进行修订。例如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统一交易;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如火如荼,导致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的发出、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评标等程序发生了根本变化;部分招标人过于强调招标程序的严谨性对投标人提出了过于苛刻的要求;个别投标人仍不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针对上述新情况新问题,《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文件》完善了相关条款,以便堵塞制度漏洞,促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和建设管理的健康长远发展。

  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24号令)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后,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开始组织力量,开展《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文件》修订工作。2016年12月,编制完成《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文件》征求意见稿。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向全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发函征求意见,并上部外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至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共收到近千条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分析整理,认真加以研究采纳,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文件》最终稿。

  《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文件》的修订以“合法性”、“一致性”、“合理性”、“适用性”和“前瞻性”为基本原则,对近年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获得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力求务实有效。

  “合法性”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致性”指除非根据招标类别需做调整和修改外,无论是施工、勘察设计还是监理招标标准文件,在文本框架和招投标程序上(包括标准文件各章节的顺序和内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的条款内容、用词用语等)尽量保持一致,方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理解和使用;“合理性”指合理划分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责任和风险,在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行为监管的基础上,给予招标人、投标人合理的权限和自由度;“适用性”指紧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尽量满足不同省市地区不同招标人的实际需要,针对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补充完善相关条款,使得标准文件具备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和规范性;“前瞻性”指充分体现出公路行业在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先进管理理念,通过某些条款的设置引导招投标活动的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避免招投标违法行为的产生,响应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号召,充分考虑标准文件与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衔接问题。

  与原《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文件》相比,新《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部24号令等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需补充或调整的内容。例如,在施工招标标准文件中新增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补充了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投标人单位业绩、主要人员业绩查询的条款;结合部24号令、《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对分包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2016〕49号),对保证金相关条款进行调整;根据国家营改增的新政策,对合同条款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对实施工程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标准、公路行业及其他行业的标准、规范及规程等进行系统梳理、更新、补充及完善。

  ▲第二,补充了部24号令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有必要在施工招标标准文件中进一步明确的内容。例如,补充了施工招标各类评标办法中,评标因素的类别设置及权重的取值范围;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中,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的设置做了进一步引导,避免由于数量设置不合理,导致演变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为更好地与电子招标投标相衔接,在施工招标标准文件中增加专门章节“附录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条款示例”。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是降度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和交易平台操作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招标人可在参考施工招标标准文件附录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的获取、澄清修改、异议,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识、递交、修改与撤回,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及异议等条款进行调整。

  ▲第四,体现国家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精神,对施工招标标准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简化。例如,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不再要求企业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简化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密封和签署要求,不再强制规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逐页签署;如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不再强制要求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无须再填报具体分包单位,从根本上解决投标人不敢填写分包的痼疾。

  ▲第五,对施工技术规范结构体系进行调整,将原标准文件中的计量支付条款从技术规范分离出来,构成招标文件的一个独立章节“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单独编制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有利于统一工程量计量的方法和原则,促进工程量计量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减少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计量条款不清晰不明确发生的合同争议。工程量清单由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组成;施工技术规范各章节的工程内容、工艺流程、质量检评标准构成每个子目的实施过程;计量规则由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工程量计量、工程内容组成,每个子目号与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号一一对应,是承包人报价、发包人支付的依据。

  ▲第六,在施工技术规范中强化安全施工管理和标准化管理。落实《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及《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的规定,增加公路改扩建维持交通情况下的安全控制要求。加强标准化施工管理,在技术规范第100章增加“105节 施工标准化”;贯彻《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70号)精神,从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等方面补充相关要求。

  ▲第七,充分认识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施工招标标准文件中补充相应条款。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党建工作,对强化党组织对公路工程项目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廉政建设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承包人为非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的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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