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党建工作 发布日期:2025-02-15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惠民利企政策的社会知晓度,从即日起,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和内容做集中宣传,引导社会树立工伤预防优先理念,积极消除隐患,减少工伤伤害,为劳动者织密扎牢职业安全防护网,守护好每一位劳动者的健康与尊严。本期内容为《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相关联的内容介绍。》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以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施工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各类工地上的流动就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注:上述实施工程单位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如管理人员和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应按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依据贵州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实施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黔人社【2018】5号),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办理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坚决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
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合同价)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为1%;
人力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贵州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六类,即1.6%)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人工成本的核定以投标文件确定的为准。
建设项目在参保时,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送职工花名册,在发生人员增加或减少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变动名册。各地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提供网厅、现场大厅等实名登记方式,方便建设项目及时报备人员变动信息。
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意外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满后,1-4级工伤职工、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保障;5-10级工伤职工,在建高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满后仍在进行前期治疗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直到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至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在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后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办理参保缴费,缴费到账的次日起,至项目总承包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施工工期要延长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当在项目竣工前,携施工合同、工程延期施工报告、主管部门的延期审批、备案等有关的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办理后,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终止日期相应顺延。
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意外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其所在实施工程单位至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按项目参保后,建筑设计企业追加工程投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程量增加,并按规定缴纳应增加的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