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4-03-04
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同年11月,浙江省住建厅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吉林、福建、湖南、广西、四川、上海、重庆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
2017年5月,住建部发文,要求各地住建部门,每季度末准时报送“推广工程总承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和项目落地情况”等内容
2017年2月,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要求“快速推进工程总承包”,并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2017年工作要点》中,将“快速推进工程总承包”作为“深化建筑业重点环节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白准确地提出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年8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第十五章第二款写到: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
2016年5月,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
2017年5月,住建部发文,要求各地住建部门,每季度末准时报送“推广工程总承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和项目落地情况”等内容
2017年2月,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要求“快速推进工程总承包”,并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2017年工作要点》中,将“快速推进工程总承包”作为“深化建筑业重点环节改革”的重要内容,明白准确地提出要“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年8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第十五章第二款写到: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
2016年5月,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
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LSTK)、设计建造工程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不同的承包方式,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同环节。
对于业主而言,若采用EPC、LSTK以及DB模式,业主只需和一个工程总承包商签订合同,若采用EP、PC模式,则业主也只需要和两个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数量少,而且合同关系简单,业主只需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减少了协调的时间和费用;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工程质量事故责任明确,一旦有不良事故发生,可减少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纠纷;工程总承包一般都会采用总价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对于承包商而言,业主介入项目的程度比较浅,总承包商活动的机会比较多、空间比较大,有利于调动总包商的积极性,充分的发挥总承包商的主观能动性;
总承包商负责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有利于保证工程建设各环节的连续性,减少责任盲区,有利于控制项目进度和实施工程的成本,保证业主既定的项目总目标的实现。
业主主要是通过总承包合同对承包商进行监管,对工程实施过程参与程度较低,整体控制力度也随之降低,因此业主选择的工程总承包商的能力直接决定了项目的质量;承包商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承担了更多的项目风险,若总承包商在项目管理、项目履约等方面管理不当,则可能会带来较大的亏损。
国际上大多数工程,都采用EPC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建设。根据美国设计-建造学会(Design Build Institution of America)的报告,国际工程建设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的比例,1995年就已达到25%,2000年上升到30%,2005年上升到45%。
目前,国内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的主流方式是,设计--招标--施工(Design--Bid--Build)模式,简称DBB模式。
而EPC模式,无论是在组织架构,还是执行程序上,与之相比都有很大的不同。
现行模式(DBB模式)下,设计与施工是分开招标的,分别发包给设计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各司其职,没有从属关系。
EPC模式下,设计与施工是合并招标的,业主将工程整体发包给EPC总承包商。工程中所有业务,统一由总承包商向业主负责;即使有些工作是以分包方式来进行,但承包商仍然必须对该分包的工作向业主负责。
现行模式:(DBB模式)下,一般遵循“设计—发包—施工”的线性作业流程。
EPC模式:设计被分为两大块。一部分由总承包商在投标的时候提出,另一部分则在中标后提出。
发包阶段:EPC总承包企业,根据业主所制定功能需求与实际准则文件,完成某些特定的程度的细部设计、造价分析与估值。
施工阶段:中标后,EPC工程总承包商将已完成的细部设计图交送业主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该部分的施工工作,不必等到所有的细部设计完成。
发包阶段:EPC总承包企业,根据业主所制定功能需求与实际准则文件,完成某些特定的程度的细部设计、造价分析与估值。
施工阶段:中标后,EPC工程总承包商将已完成的细部设计图交送业主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该部分的施工工作,不必等到所有的细部设计完成。
特别是总价合同,可以大大降低承包商对前期流动资金的投入,对总承包商管理上的水准要求更高。管理做得好,项目就盈利;管理不好,必然是亏损的。
EPC工程总承包商,统一负责设计和施工工作。在招投标阶段,只有必要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即可。进入施工阶段后,设计、施工同步作业,工期一定是缩短的。
在现行模式下,因为设计的具体方案的经济性与设计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因此设计单位出于安全、风险等因素的考虑,所给出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往往偏于保守,造成一定的浪费。
EPC总承包模式下,因为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总承包商必须优化设计,降低造价,才有更大的利润空间。这种制度驱动总承包商优化设计,精细组织施工,减少实际工程造价。
这样设计单位可根据实施工程单位的施工特点、自有设备情况等进行有明确的目的性的设计优化,提高设计的具体方案的可建造性,减少设计变更。
以广西为例,截至2016年底,接连下发了广西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累计有214个,项目投资达348.95亿元,项目类型涵盖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文化场馆、生态移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各个方面。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意义。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层次地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二)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的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都会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筑设计企业也能够准确的通过项目特点和实际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优先采取了工程总承包模式。建筑设计企业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放心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取了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建筑设计企业能够准确的通过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五)建筑设计企业的项目管理。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六)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选择。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合同的制订可以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八)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基本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
(十)工程总承包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十一)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特点,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采购和施工力量,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分包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风险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理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支付担保。
(十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管手续。按照法规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的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修。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分包企业配合建筑设计企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五)完善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机构。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形成集设计、采购和施工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技术与管理密切结合,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组织体系。
(十六)加强工程总承包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格外的重视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及从事项目控制、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人才教育培训。加强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并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践中锻炼人才、培育人才,培养一批符合工程总承包业务需求的专业人才,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提供人才支撑。
(十七)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要不断建立完善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在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标准体系。加强对分包企业的跟踪、评估和管理,充分的利用市场优质资源,保证项目的有效实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站点平台,完善相关数据库,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管控水平。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格外的重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作,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领导,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明确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
(十九)加强示范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从重点企业入手,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人员培训,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扩大工程总承包的影响力。
(二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充分的发挥行业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过程中,行业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协助政府开展有关政策研究,组织并且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才培训,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经验交流,促进工程总承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