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作者: 房建工程 发布日期:2023-11-07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履职依据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政府格外的重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资产金额的投入,广泛发动群众,公路建设快速地发展,公路通车里程和通行能力大幅度提升,有力地推动了全省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在加快公路建设中,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都把工程质量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在完善“政府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质量管理的有效方法,采取了经济、行政、法律、教育、组织、科技等手段,加强质量管理,收到了一定成效。但任旧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公路建设市场不够规范;施工管理不严;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够;以及还存在桥头跳车、高填方路基沉陷等质量通病和质量隐患。这样一些问题的存在,根本原因是个别地方和部门的一些领导质量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不按程序办事;一些施工公司注重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理和施工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适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对此,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一定要引起格外的重视。特别是今年,全省公路在建里程2200公里,建设任务异常繁重。抓好工程质量,已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16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怎么样提高公路建设质量提出以下要求:

  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抓好公路建设质量,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和人民血汗钱的有效使用,而且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质量的工程,是无效的工程,是浪费的工程,也是犯罪的工程。各级政府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妥善处理好发展速度、经济效益与工程质量的关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工期、造价和进度都无条件服从于质量。尤其是在加快公路建设的新形势下,更要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决不能因为加快建设而忽视质量,以牺牲质量来换取加快。坚决纠正违背科学规律,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盲目抢进度、赶工期、搞“献礼工程”,忽视质量的错误做法。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搞好培训和教育工作,增强全员质量意识,努力提高工程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把公路基础设施项目建立层层负责的质量责任制,把质量责任制层层分解到人头,做到逐级明确责任,逐项落实责任。实行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各市、州、县(区)主管公路建设的行政领导对工程质量负有领导责任;各市、州、县(区)交通部门的主管领导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筑设计企业是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其主要领导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各级领导要切实肩负起抓工程质量的责任,要经常深入实际检查质量,察觉缺陷当场纠正。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出现的质量上的问题,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导致质量事故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遵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新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立项报建、招投标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要逐步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达不到规定深度和质量发展要求的,不予列入年度计划,不得组织招投标;设计文件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不准开工;坚决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工程建设中涉及设计变更等问题,要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降低质量标准。

  要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公路建设的规定,进行认真的资质和资金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监理队伍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对勘察、设计、监理、实施工程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要实行公开对外招标,通过竞争择优录用。招投标工作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搞行业、地区保护,不准在同一行政管理单位内部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各级领导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项目法人正当的招投标活动。招标单位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确定标价。严禁中标单位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对违反者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营业执照,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做监理。监理单位一定要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依法减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取消执业资格,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法律责任。项目建设成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

  要提高法律意识,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并进一步建立完整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级政府、交通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国省干线的重点项目,要派出重点项目质量监督员进行质量督查,对查出质量上的问题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对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而且要按照全省交通建设文明市县评比的有关法律法规,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要充分的发挥各级质量监督站的作用,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工程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贪污受贿和截流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审计部门要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察觉缺陷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的安全。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公布公路建设质量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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