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房建工程 发布日期:2024-04-26
为贯彻落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07]1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依法取得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和《实施意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许可申请,由省建设厅受理,报建设部实施。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建设部。
(二)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的许可申请,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委受理,报省建设厅实施。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初审后实施。
(一)新设立的公司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申请综合资质或专业资质,但不可以申请事务所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二)新设立的公司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另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出示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三)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出示业绩证明材料。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的公司申请专业甲级资质,须提供企业近两年内独立监理过的三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建设项目证明材料。
(四)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和主要营业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五)工程监理公司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另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满足已有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申请综合资质的,应至少满足已有资质中五个甲级专业资质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
(六)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的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含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一)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套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部门资质,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二)申请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的附件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5、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职文件、毕业证书、有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6、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⑶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⑷办公场所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及双方租赁合同;
(五)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的,除须提供(二)中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⑴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情况说明,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架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六)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和主要营业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可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工程业绩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副本。
(七)企业上述附件资料按综合材料、人员业绩材料分册装订,综合材料包括申报材料(二)中的“1、2、3、8”。所有附件资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复印,每页材料须标注页码,并附有总目录及申请说明。企业资质申报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报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申请资料一定要使用中文,资料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八)对工程监理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应保存5年。
(一)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申报渠道申请资质。企业材料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经批准,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申请材料不予退还。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资质受理部门在接受公司申请材料后,须对企业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及核查人名章。资质受理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负责。
资质受理部门应在正式接受工程监理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资质许可部门。
(三)资质许可部门应在接受资质受理部门正式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讯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各专业部门的审核时限为20日。审查中对公司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原件。必要时资质受理、许可部门可进行实地调查。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另行制定。专业甲级资质、乙级资质、丙级资质证书分别打印。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二)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资质证书最后的核定时间为准。
(三)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证书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一)资质许可变更1、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按照资质申请渠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涉及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企业下发任命文件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资质许可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完变更手续。
⑷涉及名称、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示的企业名变更核准文件;涉及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须提供企业任命文件。
3、企业整体改制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除提供前款第⑴、⑵、⑶条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改制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股东大会批准决定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工程监理公司能够承继合并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除按照《规定》十五条提供变更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合并方案、合并双方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股东大会批准决定以及工商部门出示的被合并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按资质申请渠道申请补办资质证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渠道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行业自律文件,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金、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满足资质规定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部门同意,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五年;对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资质许可部门应对其资质情况做重新核定。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资质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1、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对在本地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含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2、省建设厅将对我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每年度进行定期审验。审验的重点是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信用记录,审验的时间和工作要求由省建设厅每年度专门发文,统一部署。对审验不合格的企业,将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查。逾期未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3、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企业资质条件进行不定期核查。被核查企业应如实提供与企业资质相关的全部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由核查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暂停承接工程、不可以申请资质。逾期未改正的,由资质许可部门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能申请资质许可部门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一)《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09年7月31日。在过渡期届满60日前,企业应按《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要求提交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材料,不需提供对应的业绩证明。对于满足相关资质规定要求的企业,资质许可部门给予换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作废;对于不满足相关资质规定要求的企业,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作废。过渡期届满后,未申请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旧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二)过渡期内,在《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加另外专业资质以及申请企业分立的,按《规定》和《实施意见》执行。对于准予资质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核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的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作废。
(三)过渡期内,在《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资质更名、遗失补证、两家及以上企业整体合并等不涉及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另外专业资质的,可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并换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新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09年7月31日。
(四)过渡期内,对《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对其做监督检查。过渡期届满后,对达不到《规定》要求条件的企业,要重新核定其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对于已取得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暂定丙级资质以及冶炼、矿山、化工石油、电力、铁路、港口与航道、航天航空和通信工程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过渡期内企业可继续完成已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但不得承揽新的工程建设项目。过渡期届满后,上述专业工程类别的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辽建发[2001]96号)同时废止。省建设厅下发的相关文件中涉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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