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房建工程 发布日期:2024-04-27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渝中区住房城市建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渝府发〔2021〕16号)、《重庆市全面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1〕23号)的要求,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全方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办、增项、升级(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重新核定除外)。
由企业提出资质许可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许可条件、申报要求及需要出示的材料。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开展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并向社会公告。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承诺内容做核查。对申请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因弄虚作假或违反承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企业登录“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审批信息平台)”,按相关提示查阅告知内容《工程监理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申报告知书》(附件1),在网上填报《资质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诺书》(附件2)原件(扫描件)等申报信息材料,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采取检查申请材料是不是齐全、查询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方式来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形式审核检查通过的,予以受理。
形式审核检查通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证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将企业申报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公告发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对企业承诺内容和申报材料的核查,并将核查意见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对企业申报的市内业绩,市住房城乡建委将组织进行实地核查或委托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对市外业绩,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商业绩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对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基本信息中详情信息或完工验收信息标记为“A”级,且技术指标和有效期符合资质规定要求的业绩,不再进行核查。
2.对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公司能够在陈述期内提交陈述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对企业在陈述过程中更换了人员、业绩等材料的,按申报时间点进行审核检查(如:更换的人员在本企业注册时间、更换业绩的竣工验收时间等,应不晚于申报时间点)。凡核查发现申报人员、业绩等弄虚作假的,不得更换。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陈述材料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企业陈述不能解释和佐证核查意见的,不予认可。
4.对企业未提交陈述报告或陈述审查意见不予认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企业相关资质。企业应在注销资质公告发布10日内交回资质证书;有其他资质的,根据审批权限由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打印证书。企业升级后被撤销资质的,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原资质重新核定。
申请企业未达到法定许可条件从事被许可行为的,以及因撤销资质所导致的风险及经济、法律后果,造成建筑设计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对核查意见为不同意,公示后未提交陈述材料的,以及提交了陈述材料,但仍不满足资质规定要求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注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不受理企业资格申请(企业工商信息变更、原资质重新核定除外)。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3年内不受理企业资格申请,将不良信用行为纳入信用记分处理。
申请企业取得资质后,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进行资质相关信息变更,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审批管理,制定相应的审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确保本区域内告知承诺制工作顺利开展。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强对各区县的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纠正,并通报相关情况。
《关于推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245号)自2023年8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