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4-02-11
建设部于2000年颁布的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施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
为此,在日前召开的2012年城市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南京)年会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京、香港、澳门消协(消委会、消保委)等22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呼吁,开发商应切实保障花了钱的人商品房质保期的知情权。
22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房企有义务让我们消费者知晓现有商品房保修项目及保修时限否则消费者在遇上问题时无法主张自身权益。房企业应主动通过商品房销售合同、物业管理协议等多种渠道让我们消费者了解相关保修条款。
同时,房企应主动承担相关责任,不推诿,不扯皮;并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关于商品房质保期的规定,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中的约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就此问题产生矛盾和纠纷。并呼吁有良知的开发商主动做出承诺,延长房屋质保期,让我们消费者住得安心、放心。
22家消费维权单位提出,有关部门应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面出发,加强对房企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房企重视建筑质量,更好地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让我们消费者放心消费,进而促进我国商品房市场的良性发展与持续繁荣。
天津市消协表示,许多消费的人在商品房质保期内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后,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维修,却经常遭遇推诿、扯皮,房企也常常找出种种借口推卸责任,导致消费者被迫自掏腰包进行维修。
为此,消协提醒消费的人在收房时,也应查看“两书两表”,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面积测绘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明确说明商品房质保期的时间、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