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4-02-11
(一)基础设备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全体的结构工程,为规划文件规则的该工程的合理运用年限;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装置和装饰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好。
第四十一条 建造工程在保修规模和保修期限内产生质量上的问题的,施行工程单位应当实行保修职责,并对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规则:在正常运用条件下,建造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备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全体的结构工程,为规划文件规则的该工程的合理运用年限;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装置和装饰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好。建造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