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4-04-10
4月8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关于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某大厦“1·19”高坠受伤事故的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月19日18时50分许,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某大厦项目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 1 人受伤,目前已产生直接经济损失X万元。
涉事工程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某大厦项目,该项目为厂房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更新改造方向为商业用地(含配套公建),占地面积为9323.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6689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2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88890平方米。合同工期: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拟建物为办公、底商楼,塔楼建筑高度小于100米,层数为地上22层,建筑结构类型为框架—核心筒,设三层地下室,工程建设价格约2.19亿元。至事发时,整体的结构、二次结构都已完成,目前剩下园林绿化、小范围的修补作业。
1.建设单位:深圳某房地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某路;法定代表人:赵某良;成立日期:2005年02月24日。
2.监理单位:深圳某顾问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某路;法定代表人:王某夏;成立日期:1995年06月13日;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XXXXXXXXX-X/X;有效期:至2024年09月23日。资质证书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3.工程总承包单位:浙江某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XXXXXXXXXX(1/3);主体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某区;法定代表人:陈某峰;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营业期限:1987年11月23日至长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05]XXXXXX;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至2025年10月30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证书编号:DXXXXXXXXX,有效期:2028年12月2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
4.劳务分包单位:杭州某劳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XXXXXXXXXX(1/1);主体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某区;法定代表人:陆某军(身份证号码330104XXXXXXXXXXXX);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6日;营业期限:2004年09月16日至2024年09月15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06]XXXXXX;有效期至:2021-05-12至2024-05-1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发证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证书编号:DXXXXXXXXX,有效期:2020年08月10日至2024年12月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1.周某兵(伤者),男,湖北省蕲春县人,身份证号码:421126XXXXXXXXXXXX,杭州某劳务公司泥工班工人。
2.黄某,男,湖北省蕲春县人,身份证号码:421126XXXXXXXXXXXX,杭州某劳务公司泥工班班长。
3.黄某铁,男,湖南省麻阳人,身份证号码:431226XXXXXXXXXXXX,浙江某集团公司项目经理。
4.彭某钢,男,湖北省武穴市人,身份证号码:422103XXXXXXXXXXXX,深圳某顾问公司项目总监。
工程建筑设计企业深圳某房地产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聘请了监理单位做安全监理,设置工程监管部对施工现场做监督,定期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督促整改。
深圳某顾问企业成立了监理项目部,所有监理人员均持证上岗,编制了监理实施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实施后正常开展监理活动,监理日志、监理旁站、监督检查、监理例会等记录齐全;按规定对实施工程单位的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了审核。
工程实施工程单位浙江某集团公司成立了工程建设项目部,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单位,与劳务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编制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了安全文明实施工程的方案,对新进场工人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给工人发放了劳动防护用品,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天开展施工安全巡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但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浙江某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2)浙江某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黄某铁,未有效督促、检查涉事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工人进行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劳务分包单位杭州某劳务公司对新进场工人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对总包和监理提出的事故隐患问题进行整改。但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泥工班班长黄某,负责本班组人员的安排和管理,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其对浇混凝土施工作业有可能涉及的风险因素认识不足,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工人进行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的不安全行为。
2021年9月6日,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对涉事工程发放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证书序列号:2021-XXXX。自2021年9月6日至2024年1月12日,深圳市龙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监督检查54次、签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32份,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1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违规行为记分通知书》4份,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做了整改闭合。
1月19日晚上18时许,泥工班班长黄某和周某兵、骆某青、褚某友三人到2号楼裙房二楼浇筑窗底部反坎混凝土。褚某友负责装混凝土、骆某青负责把混凝土提给周某兵,周某兵负责往反坎浇筑混凝土。18时50分许,工人周某兵发现窗底部反坎模板高低不平有缝隙,便从窗户爬到室外准备扶正模板,不慎从龙骨架上掉到地面,坠落高度约5.4米。
事故发生后,黄某电话报告了安全管理人员樊某,樊某到达现场察看情况后拨打了120急救电线急救人员来到现场,樊某等几个工友协助医护人员把周某兵抬上救护车送往龙华区人民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樊某拨打了120急救电线分,接到事故信息后,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和大浪街道城建办、浪口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取证。
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及时,相关政府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期间未发生二次伤害,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伤者周某兵,经医院诊断:一、高处坠落伤。1.右侧气胸。2.双肺挫裂伤。3.肋骨骨折。4.右肩胛骨骨折。5.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并少量出血。6.泌尿道损伤。二、低钾血症。三、肝功能异常。
伤者目前仍处在住院康复治疗过程中,医疗费用由浙江某集团公司垫付。截至2024年3月4日,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X万元。
周某兵安全意识淡薄,爬出室外调整模板进行作业时未系安全带,不慎从二楼龙骨架处坠落至地面受伤。
1.浙江某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2.浙江某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黄某铁,未有效督促、检查涉事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工人进行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泥工班班长黄某,负责本班组人员的安排和管理,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其对浇混凝土施工作业有可能涉及的风险因素认识不足,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工人进行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的不安全行为。
鉴于本起事故是一起30日内仅1人受伤的事故,参照原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1至2人重伤事故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5〕367号):“对于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建议不对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就事故责任进行行政罚款处罚。
1.浙江某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黄某铁,未有效督促、检查涉事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工人进行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理。
2.泥工班班长黄某,负责本班组人员的安排和管理,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其对浇混凝土施工作业有可能涉及的风险因素认识不足,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工人进行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的不安全行为。建议杭州某劳务公司依照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处理。
3.周某兵安全意识淡薄,爬出室外调整模板进行高处作业时,未认真仔细检查、了解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未系安全带,不慎从二楼龙骨架处坠落至地面受伤。因其在事故中已受到伤害,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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