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劳务、承揽、雇佣有何区别权威观点来了

作者: 精品工程 发布日期:2023-10-26

  在日常生活中,劳资纠纷总是不断发生,尤其在用工方面,双方都有自己的心思。一些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和责任,在招工时,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名称就叫成劳务合同,临时雇佣别人帮忙,就签订一个加工承揽合同。在有的劳动者角度,明明是临时提供劳务,就想办法让这种关系表面上符合劳动关系,在解除或终止这种关系时再利用法律程序多捞一笔,明明是独立的实施工程单位,总是想着什么事都要甲方安排,利用甲方相关管理人员的认知漏洞,把具体的合同目的,执行成全面由甲方管理的各项工作,最终排除了自身的合同风险。以上这问题,看似不可避免,其实只要各级管理者的管理上的水准相适应,不要盲目自大讨便宜,基本上不会上当,劳动都只要诚实地提供对应劳动,就不需要管合作的书面形式有哪些,因为法律认定法律关系不是只看合同名称的,而合同名称不决定合同属性。以下就是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合同、雇佣合同相区分的主流观点,认真理解掌握以后就不需要过多的担心发生混淆了。

  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与劳动关系是有严格区别的。劳动关系是指企业雇佣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企业的管理下,提供由企业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主要的区别是:(1)对当事人要求不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具有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则没有上述限制。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4)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我国法律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而因劳务关系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适用民事争议的解决方法,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目的不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提供的是工作成果并非单纯的劳务。第二,人身依附关系不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一般不存在管理关系而雇主与雇工之间则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雇工受雇主支配,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并在其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务。第三,风险不同。承揽合同履行中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定作人只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雇佣中风险是由雇主承担,雇主对雇工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要担责,对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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