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施工班组是否归于实践施工人?

作者: 精品工程 发布日期:2024-06-03

  实践施工人是指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无效景象下实践完结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实践投入资金、资料和劳作力违法承揽的单位或个人,详细包含违法转包(分)包的承揽人、转承揽人、借用资质的承揽人以及屡次转(分)包的承揽人。

  实践施工人就是在违法景象中实践完结了施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班组是指在劳作分工的基础上,把出产的悉数过程中彼此协同的同工种工人、附近工种或不同工种工人安排在一起,从事出产活动的一种安排。一些工地班组虽然在施工现场从事零散的劳务活动,但并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与承揽人之间只存在雇佣的劳务法令联系,而非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联系。因而,他们不归于法令意义上的实践施工人,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付出劳务款。

  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据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恳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与发包人缔结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承揽人,依据规则恳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实践施工人不归于“与发包人缔结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承揽人”,不享有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据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恳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律师,公司业务部主任。党员,英语六级。执业九年来一直秉承专业、专心、专才、专心的执业理念,用心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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