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安博中国官网 发布日期:2023-11-07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学习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本考点很重要,2012年出过单选题和案例分析题,考生们一定要全面掌握。
合同法名片: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合同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解释】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事物的规模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完工前取得相关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①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能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能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能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2)承包人已经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能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完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