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安博中国官网 发布日期:2023-11-07
工期、质量安全、价款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最为核心的内容,也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大多分布在的焦点。合同争议纠纷中,通常表现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发包人则向承包人提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反请求。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工期争议,也为了在发生工期争议之后,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合同中的工期条款向对方主张权利或避免已方向对方承担工期责任,发承包双方均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对工期条款予以特别的关注。
《2007版标准文件》中与工期紧密相关的条款有3条,分别为第10条“进度计划”、第11条“开工和竣工”、第12条“暂停施工”,其中,第11条是工期条款的核心,该条分6款对工期事项作出了全面规定,分别是开工、竣工、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异常恶劣的天气特征情况、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工期提前。需要非常阐述的是,第11.3款发包人的工期延误中,对因发包人原因引发工期延误的情形作了明确的列举,该些情形基本上涵盖了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的发包人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故对发包人而言,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针对该款列举的7项情形对施工合同的工期来管理,避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工期条款时,首先,应当明确约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而且要载明具体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工程实践中,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往往与计划开竣工日期不同,此时应该要依据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及工期总日历天数、工期是不是真的存在顺延等因素判断承包人是不是真的存在延误工期的事实以及工期延误的具体天数。
其次,对于发包人问题造成的工期延误,《2007版标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作了规定,但为了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工期利益,标准文件同时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列因发包人问题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因发包人问题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以顺延,发包人还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向承包人支付因工期延误给其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也应当约定清楚承包人逾期竣工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便于在承包人逾期竣工时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未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的,发包人主张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时需要证明承包人逾期给其造成的损失,并以该损失数额为限向承包人主张权利。为防止合同履行中工期延误产生的不利局面,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计算方法。
最后,施工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天气特征情况、暂停施工、提前竣工条款的内容均会对工期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时,对这些条款的拟定应当同样明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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