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时要注重的是什么?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

作者: 安博中国官网 发布日期:2024-01-15

  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受原告方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本案原告方的诉讼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结合审判长总结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根据原告出示的相关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原告方夫妻是在被告方合伙经营的“提子种植园”上班,且被告方一直都是知道的,因此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为此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这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方起诉被告方拖欠其劳务报酬,其举证义务是要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即雇佣关系。

  除此之外,应该由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雇主(即本案的被告方)举证证明已经向原告方支付了工资以及支付工资的数额等,而不是由原告方承担未支付工资的责任。依照地方建筑行业及其他务工行业的行业习惯、地方农民工整体素质以及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原告方根本没有能力证明被告方确实拖欠其工资,根本不可能提供没有支付工资的证据。

  因为,雇主(本案的被告方)在劳务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其对于工资支付信息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其就工资支付的有关事项的举证能力远远强于本案的原告方。而且,雇主(本案的被告方)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风险的引发者,是否拖欠原告方的工资完全由他们的意愿所决定。根据证据法的一般原理,让雇主(本案的被告方)承担对工资支付事项的主要举证责任才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

  因此,对原告方是否为雇主(本案的被告方)提供了少数和质量的劳动,双方是不是真的存在劳动关系,雇主(本案的被告方)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原告方支付了工资,应该支付工资的数额等涉及工资支付的关键事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该由雇主(被告方)举证证明并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这样处理,有利于强化对雇主(被告方)的约束,降低原告方的维权成本,提高行政和司法的效率,也可以轻松又有效地扼制被告方不讲诚信、故意损害原告方利益的行为发生,有利于保护社会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依据劳务合同纠纷的举证分配原则,形成劳务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是否支付了劳务报酬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就本案而言,原告方已经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是否支付了劳务报酬应当由被告方举证证明,但是被告方根本没办法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向原告方支付了工资以及支付工资的数额等,因此应当由被告方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四、根据相关案例也可以充分说明本案的是否支付原告方劳务报酬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方举证证明,如果被告方不能举证证明,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不利后果。

  在书写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时要注意几个问题,要根据案件详细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做多元化的分析。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庭审过程中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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