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准入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党建工作 发布日期:2024-10-20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加快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进程,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湘交计统〔2016〕11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厅将开展2017年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准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按省厅有关要求将申报资料递交到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其中一类甲级、二类甲级和专项甲级资格申请资料报至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一类乙级、二类乙级和专项乙级资质申请资料报至省公路管理局;同一单位申报多个类别的资质,申请资料按上述分类报至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省公路管理局(每个类别资质申请,均需填报申请表一份、提供附件材料一份)。申报资料递交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至10月25日上班时间,其中10月23日至10月25日上班时间为资料原件复核及盖章确认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收集资料时应仔细核对递交原件及复印件是否一致,盖章标明后其原件退回申报单位,同时应在申报资料相应表格中签署受理意见。缺少附件或逾期递交的一律不予受理,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及补充。

  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应将受理的每一家单位的申报资料分别进行编号并予以统计汇总,于2017年10月27日下午3:00前,将所有受理的资料一次性报送省厅或指定的存放地点,同时以文字形式(加盖公章)向省厅报送受理情况。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交付所有资料后,由省厅按照《办法》规定委托第三方审查单位组织审查工作。

  第三方审查单位于2017年10月27日下午5:00前,到厅领取企业的资质申报资料并谨慎保管,按照《办法》和《湖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工作办理程序》(详见附件)的要求完成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申报资料核查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审查结果报厅。

  省厅按照《办法》和相关规定完成审查认定工作,并在厅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应督促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按《办法》要求填写申报表。如发现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不得参与本年度资质准入申报。

  (二)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在资质申报受理期间,务必明确1-2名专职人员,完成收集、编号、归档等工作。

  (三)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第三方审查单位应按照省厅有关要求,公平公正对所有符合申请条件且自愿报名的单位严格按流程进行养护资质的认定工作,严守保密工作纪律,谨慎保管好相关资料。

  (一)申请养护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省厅许可的养护企业资质应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三)公司能够申请一项或多项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申请资质类别、级别及数量不受限制。

  (四)企业自申请之日前一年起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存在《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或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估结果不达标的,其资质许可不予同意。

  (五)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原则上一年只办理一次,集中于每年9月与新报资质一并审核。

  1.省内单位首次申请资质及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必须向省厅提出书面报告,填写申报表(见《办法》附1),并按首次申报、升级、增项要求提供资料:

  (2)法定代表人身份确认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确认文件是指法人代表身份证、任命文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3)主要技术负责人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资历证明是指该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从事公路行业或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经历证明);

  (4)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工程技术、经管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网上查询下载件及社保缴纳证明;

  (5)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企业业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建、改扩建工程由业主单位和负责监管的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出具,养护工程按管理体制实情由业主单位与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出具。

  (6)从业单位最近连续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审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新注册企业可不附,财务指标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金为参考审核。

  (7)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有关证明,本单位自有的设备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母公司调拨的设备应提供母公司的调拨单和设备购买发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转让设备应提供转让证明和转出单位设备购买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所属省份颁发的养护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外省厅门户网站查询结果;

  (4)企业当前养护资质类别与申报我省养护资质类别规定条款的差异部分证明文件(需逐项注明,以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5)申报资质升级、增项、变更等的,应附企业所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示的信誉评价证明。

  3.企业因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明显的变化需变更资质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4.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及改制等事项,新企业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从业单位资质等级,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资质的企业需提交《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施工从业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见《办法》附1)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份。每涉及一个类别资格申请,须另增加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施工从业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见《办法》附1)“从业单位申请意见”栏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线.附件材料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人员执业、职称或岗位证书、财务报表、工程业绩证明等资料可采用复印件。用于核对的原件必须真实、清晰,申报企业应确保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4.资质受理窗口负责核对公司可以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并对企业递交资料加盖审查公章,每册资料统一盖封面章及骑缝章。资质受理机构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及补充。如出现申请表填报不规范、数据不全、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的,材料视同作废,可不予受理。

  5.省厅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含网上下载证明),必要时须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6.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7.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申报材料内容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申请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新设立的公路养护工程企业,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申请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公路养护工程企业的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经管人员、养护工程设备和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所报人员应是独立法人企业(本公司)的人员。

  2.申请升级、增项养护资质的企业从业年限以取得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曾颁发的养护资质证书时间起算。

  1.《办法》中要求的“近5年”,是指自申请养护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期间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7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2年1月1日之后完成交工验收的项目。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2.申请各类各级资质的,企业可提供主包工程业绩证明,也可提供合法分包及联合体承包对应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3.从事公路工程的企业申报业绩应提供公路相关专业的新建、改扩建和养护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书、交工验收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等业绩材料(普通公路中修、小修业绩按项目所在省、市相应管理办法提供包括施工主体、工程规模、工程质量等情况的业绩证明资料),并可在官方网络站点平台上查证,无法查证的应由业主单位及负责监管的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出具业绩证明。

  其中合法分包业绩证明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出具,承包人和发包人一同承担法律责任。

  5.一项业绩同时满足多项资质技术指标的,可作为多项资质技术指标的业绩进行审核。《办法》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

  6.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因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导致企业资质被降级、吊销的;申报施工公司资质时弄虚作假已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或参与信用评估被评为不合格的,审核不予通过。

  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载明注册资本为准审核。

  企业固定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指标为准审核。新成立公司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审核。

  1.申报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经济、技术职称人员、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等人员。

  2.《办法》中技术负责人资历、专业职称、个人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做审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方面技术负责人。同一技术负责人可重复申报多项资质,但应分别满足各类、级别资质的要求。

  技术负责人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从业年限,若所学专业是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以毕业证书时间的年限起算;若非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以该人员获取本专业(或机关)职称证书、注册资格证书的年限起算。

  技术负责人在申报要求年限内,应以乙方项目技术管理或业主项目技术管理负责人的岗位,完成2个及以上与申报资质相应业绩年平均规模的业绩工程,技术负责人岗位身份证明应由业主提供职位证明材料。

  3.《办法》中注册建造师应在资质申报企业注册或经变更注册至该企业,且证件真实。企业的建造师注册情况,包括数量、专业、注册时间的审核,以在官方网络站点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4.《办法》中工程技术、经管人员,是指在工程技术系列中取得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任职资格的人员;在经管系列中取得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任职资格的人员。

  5.《办法》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通过参加国家相关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考试获得合格证书的同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如:土建类工程师、软件工程师、网络工程师、系统分析师等。工程技术、经管人员的职称证书审核以官方网络站点平台查询为准,无法查证的,企业应提供的职称评审材料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有效证明资料。

  6.《办法》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是指申报人员应由拥有相对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超出专业最低规定人数之外的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进行审核。

  注: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路桥、道路、桥梁、桥隧、隧道、道路桥梁、公路与城市道路建设、土木工程(路桥方向)等专业技术人员。

  计算机软件类相关专业人员包括名称中含有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数字、智能或软件等文字,以及物联网工程,通过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方面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人员。

  7.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是指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证书,且参加过省厅(或其指定部门或机构)组织的桥梁隧道养护培训并获得证书的人员,外单位培训颁发的同类证书不予认可。

  8.申报人员未附相关证件(含身份证)的复印件或证件有效期过期的以及复印件模糊不清的,该人员审查不予通过。

  9.申报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在职公务员、参公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不作为资质规定要求的有效人员审核。若企业申报人员经核实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任职或经查实具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还将追究申报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0.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申报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均应满足《办法》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的,在人数审核上只能认定为1个人,但该人员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书,可同时作为注册的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11.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申报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等应分别满足《办法》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审核。如:企业同时申请一类甲级和二类甲级,企业只要拥有10名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对职称人员的指标要求。

  12.所有申报人员应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申报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13.首次申请的企业应提交申报前1个月的人员社会保险证明,增项、升级、资质变更的企业应提交申报前3个月的人员社会保险证明。社保关系的真实性以官方网络站点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示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公司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但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予以认定。

  申请相关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企业,其养护工程项目施工专业机具设备应达到《办法》规定,设备类型、数量必须完全满足规定的要求,且应拥有资产的完整独立使用权,包括自有、调拨、转让3种形式,不允许填报租赁设备。

  其中自有是指企业自己购买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调拨是指集团或系统内部单位之间调入设备,应提供采购发票及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盖章确认的物资调拨单(财务点收单)或财政部门确认的资产转移证明;转让是指由外单位转入的设备,应提供转让前的设备采购发票及相关转让证明。

  企业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情况属实,如有虚假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1.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及改制等事项,新企业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从业单位资质等级。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公司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没办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暂时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正式列入资质许可通过单位名录;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减资后企业注册资本仍要满足相应类、级别要求)。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暂发有效期1年的资质许可文件。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2.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若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3.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公司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别的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4.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5.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作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作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在每年度资质申报报名时限期间,申报单位对照相关资质条件,一类甲级、二类甲级和专项资质申请资料报至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一类乙级、二类乙级申请资料报至省公路管理局;同一单位申报多个类别的资质,申请资料按上述分类分别报至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省公路管理局。

  3.原件校核: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收集资料时应仔细核对递交原件及复印件是否一致,盖章标明后可退回原件,并在申报资料相应表格中签署受理意见。

  4.其他要求:缺少附件或逾期递送的一律不予受理,资质受理机构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及补充。

  1.资料编号:每受理一家单位的资料,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均应编号并妥善保管。

  2.受理汇总: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应分别对各自收集到的申报资料予以统计,并以文字形式向省厅报送受理情况。

  3.资料交付:申报截止日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所有收集的资料交付至省厅或指定的存放地点。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交付所有资料后,由省厅按照《办法》规定委托第三方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组织审查工作。

  1.领取资料。省厅正式下达单次评审任务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单位到厅领取企业的资质申报资料并妥善保管。

  2.网上查询。审查单位组织人员对企业的申报资料做网上查询,具体实际的要求如下:

  (1)人员资料。登陆“全国建造师信息查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查询申报企业的建造师注册情况,包括数量、专业、注册时间;登陆“湖南省职称证书查询系统”(省外职称百度相关网站)等网站查询申报企业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的证书真实性;登陆“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网站查询申报企业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等主要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

  (2)业绩资料。省内业绩登陆“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查询企业申报主包业绩的真实性,若不能查验,再通过“百度搜索”查询一遍;省外业绩登陆“所在省的招标投标相应的监管网站”或通过“百度搜索”查询;网上不能查询的主包业绩及全部的分包业绩需列表报省厅,省厅再通过其他方式查验其真实性。

  以上资料网上查询后下载打印,分单位装订供评审专家参考、鉴定(未能查询的人员、业绩需提醒专家侧重查验)。

  3.选定专家。资料审查汇总并经省厅确认后(按申报企业的数量适时调整延后或提前)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人数为7位或以上的单数,具体为专业类专家3人及以上,财务类专家1人及以上(人数以申报公司数多少确定),行业管理单位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各1人,省质量监督管理局1人。会议的前一天下午确定并通知专家(专家名单应报省厅核备)。

  评审过程中,由资质审查组织单位安排1~2名技术人员配合专家进行网上补充查询及资料清理工作。

  3.对网上不能查询的主包业绩、全部的分包业绩以及评审专家提出的别的问题,资质审查单位应汇总报省厅,并根据省厅要求做下一步的查验。

  公路养护资质许可结果暂以省厅官方网站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资质证书待交通运输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后再行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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