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的合同性质与法院管辖问题简析

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3-12-11

  工程总承包是我们当前工程领域的热点话题,近年来政府部门都在力推工程总承包模式。2017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中,即明确要求“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与传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各自为阵的单一发承包模式有别,工程总承包强调多环节的统筹,将本属于各承包商单独负责的部分有机统一,以提高承包效率。仅就承包模式本身的技术性变革来讲,相对容易理解。可是如若结合法律问题来加以分析,则会带来困惑。

  以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这四个环节为例,若分开来由发承包各方单独建立合同关系,则完全属于互不相干的各自合同类型之内。当发生诉讼纠纷时,也皆有相应的案由可兹对照,分别为,建设工程勘测考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而当统一起来形成为一份工程总承包合同,仅建立于发包人与一个总承包人之间时,该当如何理解其合同性质?若发生诉讼纠纷时,具体该当适用哪类民事案由以及法院管辖怎么样确定?则显然有些让人无所适从。

  在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鸿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纠纷案件中(以下简称山东力诺案),丽鹏公司在二审上诉时补充提出,原审将涉案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合同不单纯属于施工合同,还包含工程设计、设备采购等,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或承揽合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案涉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工程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均属于鸿啸公司承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施工合同。据此,本案所涉合同应为建设工程合同。原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正确的。由于涉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设备采购与安装。因此,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一审案号:(2014)济民五初字第20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5)鲁民一终字第119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1在国电光伏有限公司与青海宏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件中(以下简称青海宏润案),一审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国电公司与宏润投资公司签订《商务合同》,从其合同内容来看,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而非纯粹的买卖合同,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对此,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了维持。

  案件索引:一审案号:(2016)苏0282民初941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6)苏02民辖终317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2在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世纪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以下简称中利腾晖案),一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世纪能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中利腾晖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的《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范围为共和30MWP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全过程的总承包,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建设工程合同性质,双方约定了该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EPC总承包,且合同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该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并网发电,因此,本案应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对此判决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予以了维持。

  案件索引:一审案号:(2014)青民二初字第36号,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14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3在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电恒华乌拉特后旗新能源有限公司等纠纷一案中(以下简称江苏达海案),因就案件管辖产生争议,原告达海公司认为上述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被告恒华公司、国电公司认为上述合同属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而该案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从承包范围上看,《总包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及于电站整体,属于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其次,从合同标的物来看,项目直接建设于地面之上,建设成果属于土地之上的不动产。再次,从承包方式上看,EPC工程承包合同采取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模式,承包方式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的设备承揽,而是包括了大规模的施工建设。然后,从合同价格上看,合同总价近3亿元,工程规模巨大且包含大量土建项目,不符合普通承揽合同的特征。最后,从工程质量管理与竣工验收来看,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质量管理与竣工验收均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进行,涉案项目应属于建设工程。因此,虽然涉案合同也体现了一些承揽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承包范围、合同标的物、承包方式、合同价格、工程质量管理与竣工验收等方面均表现出建设工程特有的特征。相比而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明显胜于承揽合同的一般性,本案法律关系认定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更为妥当。

  案件索引:案号:(2016)京02民初78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4在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阜康焦化分公司与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以下简称新疆大黄山案),上诉人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既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不属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不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此,二审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为完成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等行为,双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系被上诉人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依据《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为索要”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重化工园区内的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填平补齐技术改造工程”的工程款而提起的诉讼,符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征。

  案件索引:一审案号:(2016)新23民初179号,一审法院:新疆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7)新民辖终13号,二审法院: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在国电光伏有限公司与朝阳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辽宁新大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以下简称朝阳天华案),一审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怎么样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本案中,国电光伏公司与天华阳光公司订立的“辽宁朝阳10MWp项目光伏电站EPC工程总包商务合同”,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总价构成等明确显示,国电光伏公司的主要义务是10MWp光伏电站的祥勘设计、制造、设备材料采购供应、设备材料进场抽检、运输及储存、建筑、安装、调试试验及检查、竣工、试运行、消缺等,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天华阳光公司认为本案合同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但是,以上一审观点在二审阶段被予以改判,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国电光伏公司与天华阳光公司订立了“辽宁朝阳10MWp项目光伏电站EPC工程总包商务合同”,该合同从名称及内容看,属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等,结合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监理、工程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报审表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纠纷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件索引:一审案号:(2016)苏0282民初5076号,一审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7)苏02民辖终101号,二审案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普遍来讲,当前法院在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时,仍主要将其作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来做处理。理由则主要是从合同内容、合同目的、诉请主张等方面出发来进行阐释,例如:青海宏润案中,法院认为从其合同内容来看,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而非纯粹的买卖合同;中利腾晖案中,法院认为合同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该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并网发电,因此,本案应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新疆大黄山案中,法院认为诉请目的是为工程款而提起的诉讼,符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征。而在江苏达海案中,法院则更是从承包范围、合同标的物、承包方式、合同价格工程质量管理与竣工验收等多角度出发,论证了其属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有别于一般承揽合同的特殊性。

  第二、个案中,虽有法院将工程总承包合同归类为更广层面的建设工程合同,但是最终处理时仍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定性为基础。例如:山东力诺案中,在案由定性时,因涉案工程属于交钥匙工程,承包范围有工程设计与工程项目施工,故而将其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在最终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仍由于涉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设备采购与安装,因此判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三、实践中,虽有法院认为工程总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但较难获得认可。例如:朝阳天华案中,虽然一审法院认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但是二审法院仍然从合同名称及内容方面出发,将工程总承包合同改判定性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

  1、虽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归属于何种具体的合同类型尚未有定论,但是,若主要纠纷集中在施工领域,如为追讨工程款引发诉讼,则应当擅于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己方有利的观点进行主张或抗辩。

  2、在法院管辖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如若对案件的专属管辖有所诉求,则应将案件的案由表述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这一四级案由为妥。若自身仍理解表述为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则对预期的法院管辖目的之实现恐带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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