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精品工程 发布日期:2023-08-11
国有施工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法承包依法有必要投标的工程建造项目今后,假如再发包专业工程或许对劳务分包、自行收购设备资料,是否还需求投标,实践中一些工程建造管理人员、投标从业人员以及审计监督人员对此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适当一部分人以为该收购项目资金来源于国有资金,只需到达投标的规划规范的,就应当投标。实际上,这种观念是站不住脚的,缺少法令依据。通过整理法院裁判观念,笔者以为,依法有必要投标项意图总承包人再进行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或自行收购设备资料的,不强制要求有必要投标。下面结合一些典型事例对此进行剖析。
事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53号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需求公开投标的项目经公开投标确认总包人后,总包人依法或依约确认分包人是否仍需求进行公开投标的问题。平煤神马新疆分公司以为,项目运用的资金源头系国有资金,总包人依约确认分包人时仍需求采纳公开投标方法。《投标投标法施行法令》第八条规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许主导地位的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投标。依据一审查明,国投哈密公司的资金系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哈密一矿选煤厂项目系国投哈密公司建造的煤炭动力项目,归于依法有必要进行公开投标的项目。国投哈密公司按照法令规则通过公开投标的方法将哈密一矿选煤厂项目以EPC总包的方法发包给大地公司。该招投标行为契合法令规则。两边签定的《合同协议书》约好,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文件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规则,通过投标的方法挑选,确认合格的分包人,并报业主审阅赞同,以合同方法托付其完结承包合同规划内的部分项目。该协议授权总包方能够通过投标方法确认分包人。作为总包人,大地公司并非项目出资建造主体,而是该项意图施行单位。除非有法令规则的有必要公开投标的项目,其有权按照约好的方法确认分包人。此外,资金的源头特点,不能无限制的延伸。国投哈密公司运用国有资金建造案涉项目,相关资金支交给大地公司后,归于大地公司的财物,并非仍是国有资金。因而,大地公司对外分包,不具有法定有必要公开投标的景象。其通过约请投标的方法确认平煤神马新疆分公司为标段B的中标单位,契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好,国投哈密公司对平煤神马新疆分公司施工亦未提出异议,标明其认可大地公司的分包行为。故上述分包行为未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平煤神马新疆分公司有关理由不成立。
事例2: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08号西部中大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建造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则了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本案项目系该条第一项“大型基础设施、共用事业等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大众安全的项目”景象,须进行招投标。案涉《总承包合同》是西部中大公司经招投标程序后签定的,契合上述法令规则。案涉分包合同没有超出总包合同的内容,不改动总承包人的责任,西部中大公司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桂和公司就案涉项意图工程质量担任,分包合同不经招投标签定,并不影响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意图完成。
事例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 0 1 2]成民终字第5 9 4 7号核工业西北工程建造总公司与四川新创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生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中,西科大归纳实验楼工程系国家100%出资工程建造项目,建造资金来自国家灾后重建资金,西科大已按照投标程序将西科大归纳实验楼工程整体发包给核工业公司。而案涉《生意合同》是核工业公司作为承包人为施行其与西科大之间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所进行的收购行为,工程有必要进行投标并不等同于工程施工中所需的资料也有必要进行投标;且西科大与核工业公司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好,案涉西科大归纳实验楼项目所需的设备、资料均由承包方自行供给,发包方并不担任收购,故核工业公司购买上述设备、资料依法不归于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
事例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613号中天建造集团浙江装置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蓝天求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蓝天环保公司具有环境工程专项规划资质以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其与鄂尔多斯电力公司签定《烟气脱硫(含GGH)及全厂脱硫共用系统工程总承包合同》并未超出资质规划。因蓝天环保公司和鄂尔多斯电力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则蓝天环保公司能够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中天建造公司。因法令并未规则分包工程有必要进行招投标,因而,蓝天环保公司与中天建造公司两边将招投标文件以电子邮件互发的方法进行招投标,不管该行为是否归于法令意义上的招投标,都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
上述裁判观念对工程分包是否有必要投标这一问题,从司法裁判的视点给出了明晰的答案,有助于愈加精确地了解和适用法令规则。
关于依法有必要投标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今后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或收购设备资料是否也要投标,《投标投标法》《投标投标法施行法令》及配套的部门规章都没有清晰的强制性规则。按照“法无制止皆可为”的准则,能够确认不在强制投标项目规划内。现在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对此给出清晰答案,如《住宅城乡建造部关于推动建筑业开展和变革的若干定见》(建市[2 0 1 4]9 2号)规则:“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包含的规划、施工事务能够不再通过公开投标方法确认分包单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方法》(建市规[2 0 1 9]1 2号)第二十一条规则:“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选用直接发包的方法进行分包。但以暂评价方法包含在总承包规划内的工程、货品、服务分包时,归于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规划且到达国家规则规划规范的,应当依法投标。”上述规则清晰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不经投标直接发包工程分包项目,这也契合《投标投标法》的根本精力。
从《投标投标法》的立法意图来说,该法树立的工程建造项目强制投规范则,首要针对工程建造单位发包工程。该法及《依法有必要投标的项目规则》都没有清晰将工程分包列入依法有必要投标项目规划。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再强制要求作为“投标人”通过投标投标程序进行工程分包,也不契合《工程建造项目施工投标投标方法》规则的“工程施工投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投标项目”,处理工程项目核准和初步规划及概算批阅手续、履行项目资金的建造单位)和《建筑法》规则的“建造单位”的条件,其并不施行“建造单位”的责任。《工程建造项目施工投标投标方法》也没有规则分包工程有必要投标。并且,《建筑法》只规则“建筑工程依法施行投标发包,对不适于投标发包的能够直接发包”,也便是工程建造单位发包工程需求依法投标,但并未要求工程承包单位分包工程需求投标。
再者,现在只要《投标投标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九条规则:“以暂评价方法包含在总承包规划内的工程、货品、服务归于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规划且到达国家规则规划规范的,应当依法进行投标”。也便是说,只要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规划内的以暂评价方法列支的工程,假如在依法有必要投标的项目规划之内,才应当投标,这个归于特别规则。但关于非暂评价项目分包并未要求投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继续健康开展的定见》([2017]19号)愈加清晰规则:“除以暂评价方法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规划内且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包含的其他专业事务。”该条款选用“直接发包”的用词,清晰无误地予以弄清误解。曾经《北京市建造工程施工分包投标投标管理方法》等地方政府规章的确出台了工程分包应当投标的规则,但这些规则逐步已废止或失效。假如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对工程分包有必要施行投标程序,不契合立法精力和国家“放管服”变革要求,必定程度上也涉嫌干与承包人的经营自主权,还影响其工期。
因而,工程承包单位分包工程(暂评价项目在外)不管其工程性质、规划,都不在依法有必要投标项目之列,工程承包人能够自行决议收购方法。同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施行施工承包合同进行收购工程所需设备、资料,也不该强制要求投标。正如上述事例所述,工程有必要进行投标并不等同于工程施工中所需的资料以及工程分包也有必要进行投标;总承包单位并非项目出资建造主体,仅是该项意图施行单位,其有权按照约好的方法或自行确认分包人或设备资料供货商。
根据上述理由,依法有必要投标项意图总承包人承包工程今后,为施行合同,依据需求再次进行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或自行收购设备资料的,现行法令、行政法规都没有强制要求有必要投标,是否投标由总承包人自主决议。但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项目中的暂评价项目到达国家规则规划规范的,应当依法进行投标。